“有
防偽碼查詢電話、自己不知道是假貨”、“從正規渠道進貨”經常被一些不法商家作為為自己售假辯解的理由,堂而皇之地逃避“售假”責任。普通消費者不具備非常強的辨別真偽的能力,即使買了假貨,也不一定會辨認出來。
廈門一家實業公司是專業生產各種鏡片的企業,公司的注冊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11年冬季的一天,該公司以趙某商標侵權為由訴至常州武進區法院,稱被告經營的眼鏡加盟連鎖店銷售假冒其注冊商標的偏光太陽鏡,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數萬元。
庭審中,經當庭拆封南京市某公證處封存的眼鏡與原告提供的正品眼鏡相比對后,被告堅稱自己銷售的眼鏡從外觀上看不出系假冒產品,且帶有吊牌、
防偽碼查詢電話,故不應承擔賠償義務。
合議庭當庭刮開
防偽標簽的涂層,以手機免提方式進行防偽碼查詢,撥打吊牌上提示的查詢電話,進入查詢平臺,并將涂層下顯示的數字依次輸入,手機語音提示“該商品代碼已被查詢678次,為假冒產品”,經質證雙方對當庭查詢結果均表示無異議。在法庭主持下,雙方就侵權賠償達成調解方案